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合众国
— 诉 —
陈志(CHEN ZHI),又名“Vincent”
被告
大陪审团指控如下:
(文件标注:2025 年 10 月 8 日归档,布鲁克林书记员办公室)
起诉书(INDICTMENT)
案号:25-CR-312
(标题 18 合众国法典 §981(a)(1)(C)、§982(a)(1)、§982(b)(1)、§1956(h)、§1349、及 §3551 等;标题 21 合众国法典 §853(p);标题 28 合众国法典 §2461(c))
法官:Rachel P. Kovner
预审法官:Cheryl L. Pollak
导言(INTRODUCTION)
在与本起诉书相关的所有时间里,除非另有说明:
I. 概览(Ov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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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约 2015 年起,被告陈志(又名“Vincent”)担任其创立的太子控股集团(Prince Holding Group,“太子集团”)董事长。该集团是柬埔寨的一家企业集团,在 30 多个国家经营数十家业务实体。表面上,太子集团专注于房地产开发、金融服务和消费服务;但在秘密运作中,陈及其高层将太子集团发展为亚洲最大的跨国犯罪组织之一。在陈的指挥下,太子集团通过在柬埔寨各地运营强迫劳动的诈骗园区实施加密货币投资欺诈及其他欺诈,并利用其庞大的企业网络洗钱这些犯罪收益。这些计划导致美国及全球受害者遭受数十亿美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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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背景(Background)
A. 被告、共谋者与相关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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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志是中国、柬埔寨、瓦努阿图、圣卢西亚和塞浦路斯公民,居住于柬埔寨、新加坡、台湾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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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者-1(身份为大陪审团所知)为柬埔寨、瓦努阿图、塞浦路斯和圣基茨公民,居住于柬埔寨、新加坡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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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者-2为柬埔寨与塞浦路斯公民,居住于新加坡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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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者-3为中国与柬埔寨公民,居住于美国及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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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者-4为柬埔寨公民并居住于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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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者-5为香港公民并居住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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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者-6为香港公民并居住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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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者-7为新加坡公民并居住于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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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1(Exchange-1):一家位于中国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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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2(Exchange-2):一家位于塞舌尔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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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1(Trading Platform-1):一处在线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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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集团:在柬埔寨注册的控股公司,在 30 多个国家经营 100 多家实体。被告陈志为创始人兼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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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基地产中介有限公司(Yun Ki Estate Intermediary Co., Ltd.,“Yun Ki”):太子集团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约自 2020 年至今,共谋者-1 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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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森环球投资集团(Awesome Global Investment Group,“Awesome Global”):太子集团子公司,从事娱乐、酒店与房地产开发业务。约在 2017–2022 年间,共谋者-2 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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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地产集团(Prince Real Estate Group)与太子寰宇地产集团(Prince Huan Yu Real Estate Group):太子集团子公司,涉房地产开发。约在 2018 年至至少 2024 年间,共谋者-3 任太子寰宇地产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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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银行(Prince Bank):太子集团子公司,从事金融服务。约在 2015 年至至少 2023 年间,共谋者-4 任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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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相关术语与定义(Relevant Terms and Defin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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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盘”(pig-butchering / “sha zhu pan”):一种借助网络实施的投资欺诈。行为人通过通讯或社交应用接触不知情受害者,基于虚假承诺让其将加密货币或其他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宣称进行投资并产生利润;实则侵占受害者资金并进行洗钱。此类骗局常依赖社会工程学以获取信任从而诱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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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杀猪盘”包含四个阶段:①行骗者用虚构身份在通讯/社交应用上冷启动联系受害者(常以“发错消息”为由开启对话);②通过持续沟通建立关系与信任(持续数天、数周或数月);③编造叙事诱导受害者以虚拟货币多次汇款——常见叙事包括“高收益投资机会”“紧急用款”“浪漫交往”等,并引导使用其实控制的虚假网站或应用,展示假利润,鼓励加码;④一旦资金被转走,行骗者即切断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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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聊”(jingliao / scripted chat):与加密投资欺诈及相关骗局常见的“脚本化聊天”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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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一种价值的数字化表示,可作为交换媒介,用于数字化交易/转移或支付/投资;不同于传统货币、证券等传统金融资产的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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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ies):如比特币(BTC)、以太币(ETH),依赖密码学保障安全,通常无中心发行方,使用算法与分布式账本(区块链)及点对点网络维护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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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币”(stablecoins):将估值锚定于某商品(如黄金)、法币(如美元)或其他虚拟货币的虚拟货币(例:USDT、USDC),通过抵押/背书或算法机制维持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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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mining):验证并将交易(如比特币交易)添加到公共账本(比特币区块链)的过程,同时也是生成并释放新币的途径;矿工通过构造满足要求的“哈希”将区块加入链;矿池为集中算力以提高成功率的矿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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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地址”(address):区块链上用于收发虚拟货币的字母数字字符串,与某个钱包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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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钱包”(wallet):用于存取虚拟货币和其他数字资产的应用,可由交易所等第三方托管(hosted)或由个人自持(unhosted);链上通常可追踪地址交易,但钱包的用户身份并不在链上披露,因而可用于掩饰犯罪收益来源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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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所/加密货币交易所”(exchange):允许客户以法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买卖、交易虚拟货币的平台,可居中(集中式)或去中心化(点对点),许多交易所为客户提供托管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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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犯罪计划(The Criminal Sche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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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自 2015 年至今,被告陈志及太子集团高层通过加密投资骗局及其他欺诈对全球受害者实施诈骗,侵占数十亿美元。为执行这些计划,陈及其同伙促使太子集团在柬埔寨各地建设并运营强迫劳动的诈骗园区,让工人以高强度批量实施骗局;他们在多个国家利用政治影响力保护犯罪企业,并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以规避执法;随后通过专业洗钱网络以及太子集团自有的“名义合法”企业(包括网络赌博与加密挖矿)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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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欺诈计划(The Fraud Sche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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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志为太子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其官网称在柬埔寨的“关键业务单元”包括太子地产集团、太子寰宇地产集团、太子银行以及 Awesome Global 等,公开披露的板块涵盖房地产开发、银行、金融、旅游、物流、科技、餐饮与生活方式等。但在秘密运作中,这些以及其他单元为陈协调实施非法欺诈活动,获利巨大,主要由陈与其高层及关联人(包括共谋者-1 至共谋者-7)组织推动。
1. 诈骗园区(The Scam Comp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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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集团逐步主导快速增长的线上诈骗产业。在该非法产业中,数以千计的外来务工者前往柬埔寨等地谋职,却被贩运并强迫在园区内从事加密投资欺诈等骗局,常伴随暴力威胁。园区设有大型宿舍,被高墙与铁丝网包围,实质上是强制劳动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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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志指挥下,太子集团在柬埔寨至少建设并运营十个以上园区实施加密投资欺诈和其他欺诈,包括:①位于西哈努克市,与太子集团金贝酒店和赌场(Jinbei)相关的“金贝园区”;②位于干拉省 Chrey Thom 的金运/金云科技园(Golden Fortu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亦称“Jinyun 园区”);③位于磅士卑省的芒果园(Mango Park,亦称“金鸿园 Jinhong P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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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直接参与管理这些园区,并保存与各园区相关的记录,包括以“杀猪(sha zhu)”字样明示诈骗利润的账册。其中一份账册记录了金鸿园实施的各类欺诈方案,以及由园区具体楼栋/楼层负责的业务,如“越南单诈骗”“俄罗斯单诈骗”“欧美精聊(投资骗局)”“越南/中国/台湾精聊”“中国刷单”等,并附有中英文对照表格与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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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同伙为最大化利润而设计园区并确保基础设施到位。例如:约 2018 年,共谋者-1 参与从非法在线市场采购数以百万计的手机号与账号密码;约 2019 年,共谋者-3 协助监督金运园区建设。陈本人保存了关于**“手机农场”(phone farms)的文件(即自动化呼叫中心),用于推动加密投资欺诈和其他网络犯罪;文件显示两个设施共配备1,250 部手机**,控制某主流社交平台上的76,000 个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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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部文件还包含与受害者建立关系的指引、批量注册社交账号的指南,包括使用“不太漂亮”的女性头像以增强真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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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夏天,共谋者-2 夸称太子集团在2018 年通过“杀猪盘”等非法活动日赚超 3,00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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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推进计划而使用贿赂与暴力(Use of Bribes and Vio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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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及其同伙利用其政治影响力,在多个国家保护园区免受执法干扰,包括来自中国公安部(MPS)与国家安全部(MSS)的执法。太子高管向公职人员行贿,以提前获悉对园区的突击检查。此外,陈指派共谋者-2 负责所谓“风控”,监控调查进展并与外国执法人员进行腐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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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约在 2023 年 5 月,共谋者-2 与一名公安部官员沟通,对方称可让太子方面人员“脱身”,共谋者-2 则提出**“照顾”该官员之子**;又如 2023 年 7 月,共谋者-2 指示一名中国执法人员让当地警察替太子集团敲诈商家,称“让警察先去抢……再以我和我公司名义谈保护,先抢再保”。在同次对话中,共谋者-2 吹嘘每当园区被“严查”,“我们”都安然无恙。陈与其就“风控”及其与公安部哪些官员保持联系的问题多次沟通;陈还向他人夸称其与国家安全部之间的安排,即以行贿换取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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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保存了行贿账册,记录对公职人员的贿赂及数亿美元级的报销,包括:2019 年,为某外国高级官员购买价值逾 300 万美元的游艇;陈还为另一位高级官员购买数百万美元名表;2020 年,该官员帮助陈获得外交护照,陈于 2023 年 4 月使用该护照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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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风控”职责的一部分,共谋者-2 充当打手以腐败与暴力维系太子在诈骗行业中的主导地位。例:约 2024 年 7 月,共谋者-3 就一名“财务人员携款潜逃”事宜向陈报告,并表示“无论如何,要杀一儆百”,可调动“黑帮与政府”资源,请示“集团是否有经验与资源”。陈复示“此案先与共谋者-2 商量,掌握其位置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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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的指示下,太子关联人频繁使用暴力与胁迫达成商业目的并推进犯罪计划。某次,陈同意对一名在园区“惹事”的个人实施殴打,但嘱咐“不要打死”,并表示要“盯紧别让其逃走”。另一次,陈与共谋者-4 就两名被报失踪而后被警方在金运园区发现的个人进行沟通,共谋者-4 表示会处理,并建议陈动用其警界关系。陈还持有展示太子集团暴力手段的图片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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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布鲁克林网络”(The Brooklyn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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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集团的投资欺诈面向全球受害者,包括美国境内,并借助本地网络协助实施。其中一套网络在纽约东区(“布鲁克林网络”)运作,为位于金贝园区的骗子提供支持:不知名的“引荐人”在各类通讯应用上联系受害者,自称通过加密货币或外汇等市场赚到钱,劝诱受害者投资,并介绍所谓“账户经理”代为处理交易;“账户经理”随后告知受害者向哪些银行账户电汇,并在移动在线交易平台(包括交易平台-1等)为其创建虚假资料与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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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账户经理”提供的银行账户并非投资账户,而是布鲁克林网络控制、以布鲁克林与皇后区空壳公司名义在纽约各家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受害者的资金未被投资,而是被侵占并通过这些账户及其他账户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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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账户经理”为受害者创建的交易资料被操纵以显示投资增长,令受害者误以为正在赚钱,并诱使其继续加码。在受害者初次小额提现时,账户经理会予以放行;但当受害者尝试大额提现时,便遭遇各式障碍,例如被告知必须支付手续费、税费或律师费方可提现;最终,账户经理与引荐人停止回应,受害者无法取回大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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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布鲁克林网络将资金经由一系列账户回流至金贝园区及其他地点的太子骗子手中,随后进一步洗钱再回到太子集团及其高层。约在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该网络代表太子集团从纽约东区及全美超过 250 名受害者处,转移并洗钱超过1,80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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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洗钱计划(The Money Laundering Sche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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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同伙通过多种复杂网络洗钱太子集团的非法利润,包括借助专业洗钱操作,以及利用太子集团自有业务(如网络赌博与加密挖矿)进行洗钱。其后,他们将资金用于奢华旅行与消费,并购买昂贵物品,如手表、游艇、私人飞机、度假屋、高端收藏品和稀有艺术品(包括通过纽约拍卖行购得的毕加索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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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洗钱操作(又称“水房”“钱庄”)接收来自园区骗局的非法收益,再回流至太子集团。常见做法是将受骗资金集中为比特币或稳定币(USDT、USDC),再“下车”(折换为法币);随后用法币回购“干净”的加密货币。陈直接参与协调,并与同伙谈及其使用“黑钱铺”“地下钱庄”;他保存的文件明确讨论“BTC 洗白”与“BTC 洗钱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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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同伙还通过壳公司洗钱,这些公司除洗钱外几乎无他用途,由陈、共谋者-1、5、6、7 及其他太子关联人控制;其中一些在美国金融机构以虚假理由开户。例如:某公司在开户文件中谎称从事“自营交易与投资”“个人财富”管理,并将预计存取规模低报逾 1000%;另一些账户用于为 Awesome Global 高管配偶付款或购买**名贵手表(劳力士)**等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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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亦通过功能性业务单元洗钱,包括覆盖多个国家的庞大网络赌博业务;在柬埔寨约 2020 年禁赌后,太子通过“镜像站”规避执法。陈直接监督线上赌博业务,并与他人沟通将欺诈得来的加密货币经由该业务洗白。共谋者-1 参与管理其工资发放,并保存自约 2018–2024 年的工资账册,且标注“员工工资——请用干净的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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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们将非法收益用于大规模加密挖矿,包括老挝的 Warp Data 及其得州子公司,以及中国的 Lubian 等,产生大量与犯罪收益“脱钩”的“干净”比特币;部分时期,Lubian 是全球第六大比特币矿场。陈向他人夸口称矿业“利润可观,因为没有成本”——即业务资本来源于受害者被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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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系统性地将脏资金与新挖出的加密货币混合以掩饰来源。例如:与 Lubian 挖矿相关的地址收到大量非挖矿来源的加密货币;又如:新挖比特币被打入某自托管钱包,同时有来自交易所-2的无关资金按相近金额与节奏打入同一钱包,使之看似全部源于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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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的指示下,共谋者-5(其个人财富经理)与共谋者-6 等人,使用**“喷洒”“漏斗”等复杂链上技术进行分散与重聚,在大量地址间反复拆分与归集**,以模糊资金来源,与公认的洗钱类型一致。陈亲自指导并监控资金流,并保存追踪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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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收益最终存放于交易所-1、交易所-2等交易所的钱包,或“下车”为法币后存入传统银行账户;其他收益(包括通过挖矿洗白的)存放于陈个人控制的自托管加密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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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约 2020 年,陈已积累约 127,271 枚比特币(BTC),分布于其亲自掌握私钥的自托管钱包中;陈保存了部分加密货币洗白路径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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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罪名(Count One):电信诈骗共谋(Wire Fraud Conspi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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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段指控在此予以援引并视同全部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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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在2014 年 1 月至 2025 年 10 月(时间为大约且包括端点)期间,在纽约东区及他处,被告陈志(又名“Vincent”)与他人明知并有意共谋,设计并实施以重大虚假借口、陈述与承诺对他人实施财产欺诈之方案,并为执行该方案,使用或致使使用跨州与国际电信(包括电子通讯与资金转账),违反18 U.S.C. §1343。
(18 U.S.C. §1349,及 §3551 等)25-cr-312_indictment_0
第二项罪名(Count Two):洗钱共谋(Money Laundering Conspi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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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段指控在此予以援引并视同全部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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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在2014 年 1 月至 2025 年 10 月(时间为大约且包括端点)期间,在纽约东区及他处,被告与他人明知并有意共谋:
(a)实施一项或多项影响州际与国际商务的金融交易,而该等交易事实上涉及一种或多种特定非法活动(SUA)的犯罪收益,即电信诈骗(18 U.S.C. §1343);并明知交易所涉财产为某种非法活动的收益,且明知该交易旨在全部或部分隐藏或伪装该收益的性质、所在地、来源、所有权与控制,违反18 U.S.C. §1956(a)(1)(B)(i);以及
(b)将货币工具与资金自美国境内运送/传输/转移至境外,以及自境外运送/传输/转移至并经由美国境内之一处或多处,并明知所涉资金为某种非法活动的收益,且明知该等运送/传输/转移旨在全部或部分隐藏或伪装一种或多种特定非法活动(即电信诈骗 §1343)之收益的性质、所在地、来源、所有权与控制,违反18 U.S.C. §1956(a)(2)(B)(i)。
(18 U.S.C. §1956(h),及 §3551 等)25-cr-312_indictment_0
刑事追缴主张(CRIMINAL FORFEITURE ALLEGATION)
就第一项罪名(电信诈骗共谋)之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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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在此通知被告:一旦其被判犯有第一项罪名,政府将依18 U.S.C. §981(a)(1)(C)与28 U.S.C. §2461(c)寻求追缴直接或间接因该罪行取得之任何财产(动产或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约 127,271 枚比特币,先前存放于如下虚拟货币地址(Address / Currency / Amount):
(a) 3Pja5FPKlwFB9LkWWJai8XYLlqjbqqT9Ye — 20,452.85228 BTC
(b) 3FrM1He2ZDbsSKmYpEZQNGjFTLMgCZZkaf — 14,111.92546835 BTC
(c) 3B1u4PsuFzwwlP8if5jYmitXxpMs2EMSqt — 2,999.09118947 BTC
(d) 3JJ8b7voMPSPChHazdHkrZMqxC7Cb4vNk2 — 1,000.08105870 BTC
(e) 3PWNGS2357TnjRX7FpewqR3e3qsWwpFrJH — 0.00736862 BTC
(f) 34Jpa4Eu3ApoPVUKNTN2WeuXVVqljzxgPi — 14,139.260 BTC
(g) 338uPVW8drux5gSemDS4gFLSGrSfAiEvpX — 9,099.01146835 BTC
(h) 3J4sTPyD1g6KvNUSJxjwLs4iaPeDPqxUZr — 499.90936500 BTC
(i) 33uEsaGLcF9H46DvzxlkMnuMCQl3ndkAjV — 3,000.09125022 BTC
(j) 3KabDvdetZXDHNm9HXowLc9SppiSXKn7UU — 9,500.99220072 BTC
(k) 38Md7BghVmV7XUUT1Vt9CvVcc5ssMD6ojt — 15,033.29416267 BTC
(l) 3GaB3nRWAIPLc3XQkkbpVtFwYYZEuMxD4i — 0.02415042 BTC
(m) 32i6n2vXhjvJglvniURFy7A5VK6eG6oDgg — 3,000.09118974 BTC
(n) 3HuUiXmKN3beQSoM97kWjKlfesWWJvKvaZ — 4,500.00841044 BTC
(o) 34MFtk9iMxYcUPZWXHfiGfqz4o7X3kpJbV — 0.5084661 BTC
(p) 3LjTXe3lgepN8nW3AZyKpyD2QwbtmfjNwm — 156.04996844 BTC
(q) 3MHa8JJ3bu8j3x3iQHhqsrZvk1EjBQmC78 — 2,700.44863780 BTC
(r) 3AWpzKtkHfWsiv9RGXKA3Z8951LefsUGXQ — 10,500.04293955 BTC
(s) 34KYo7VdVr5CJ7m4hYhH9RpwqXhbsTrw4T — 4,500.00941044 BTC
(t) 3DdFSGcXaP2rZ9CaL3tjnqRARvQ5K3VW4a — 251.6000482 BTC
(u) 39B6oSa58qNpFMGpuowtRHAYp3fM4ghXRq — 212.5930613 BTC
(v) 3NmHmQte2rP8pS54U3B8LPYQKkpG1pFF69 — 8,611.07446862 BTC
(w) 3BA3PEF4BMoy9y3kdMRUdMhL8Gp24vikhF — 2.16989588 BTC
(x) 389JrNcn8trYgYi2EtHi4X7bTCqtVbep86 — 1,500.01255361 BTC
(y) 339khCuymVi4FKbW9hCHkH3CQwdopXiTvA — 1,500.00 BTC
以及所有可追溯至此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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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述可追缴财产因被告之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
(a) 经尽到应有勤勉仍无法找到;或
(b) 已转移、出售或存入第三方;或
(c) 已置于法院管辖之外;或
(d) 已大幅贬值;或
(e) 已与其他财产混同且难以分割;
则美国意图根据21 U.S.C. §853(p),追缴被告其他财产,金额以补足上述可追缴财产之价值为限。
(18 U.S.C. §981(a)(1)(C);21 U.S.C. §853(p);28 U.S.C. §2461(c))25-cr-312_indictment_0
就第二项罪名(洗钱共谋)之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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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此通知被告:一旦其被判犯有第二项罪名,政府将依18 U.S.C. §982(a)(1)寻求追缴涉及该罪行或可追溯至该罪行之任何财产(动产或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约 127,271 枚比特币,先前存放于以下虚拟货币地址(与上表相同):
(a)至(y)地址与金额同上(略),以及所有可追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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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述可追缴财产因被告之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
(a) 经尽到应有勤勉仍无法找到;
(b) 已转移或出售给第三方或存入第三方;
(c) 已置于法院管辖之外;
(d) 已大幅贬值;
(e) 已与其他财产混同且难以分割;
则美国意图依据21 U.S.C. §853(p)(并通过**18 U.S.C. §982(b)(1)**予以并入)追缴被告其他财产,以弥补上述可追缴财产之价值。
(18 U.S.C. §982(a)(1)、§982(b)(1);21 U.S.C. §853(p))25-cr-312_indictment_0
(署名)
JOSEPH NOCELLA, JR.
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
(大陪审团首席陪审员签字:A TRUE BILL / Foreperson)
信息表(INFORMATION SH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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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United States v. Chen Zhi, a/k/a “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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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预审案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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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日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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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性质:重罪(Fel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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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案件(按法庭业务规则 50.3.2):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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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审理时长:少于 6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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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县:Kings(布鲁克林)(按业务规则 5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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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 2012 年 3 月 10 日前启动的调查/起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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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起诉书是否密封提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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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发逮捕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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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死刑指控: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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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Alexander F. Mindlin / Andrew D. Reich / Benjamin Weintraub / Rebecca M. Schuman(助理检察官,电话 (718) 254-6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