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

我们的移民法律事务由副律师 Anastasios N. Flokas 领导,涵盖移民法的所有方面。Flokas 律师及其团队始终准备好协助您和您的家人顺利解决移民事务。面对快速变化的移民体系可能会让人感到压力与困惑,但我们将为您提供清晰的指导和全方位的协助。

无论您需要办理签证、绿卡、身份调整、工作许可、公民申请,还是面临递解出境的辩护,我们都具备专业能力为您处理各类移民问题。

选择我们律所代表您的案件,您将享有全天候24小时的服务响应,任何问题或疑虑都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质量、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如果您希望直接与纽约移民律师沟通,欢迎致电预约咨询,我们将帮助您评估案件选项,并找出最适合您和家人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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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以下领域为您提供服务

庇护申请

庇护是一种酌情性福利,美国政府可授予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因遭受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担心因迫害而无法或不愿返回原籍国的人。迫害的理由包括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

获得庇护身份满一年后,庇护者可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绿卡)。

根据《真实身份法案》(REAL ID Act),庇护申请人必须证明,所列理由之一是其遭受或将遭受迫害的“至少一个核心原因”。此外,移民法官有权要求可信的庇护或禁止遣返申请人提供佐证材料,除非申请人无法提供且在合理情况下也无法获得该证据。

一种酌情性的救济方式,适用于已成为合法永久居民至少五年,且在以任何身份被准许入境后,已在美国持续居住至少七年,且未被判定犯有加重重罪的绿卡持有者。

取消递解出境同样适用于非永久居民,只要其在递交申请或收到出庭通知前,在美国持续实际居住不少于十年,并在此期间保持良好道德品行、未被判定犯有某些犯罪行为,且能证明被递解将对其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造成“特殊且极不寻常的困难”。依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229b条;移民与国籍法第240A条。

在这十年期间,申请人可在美国境外累计停留不超过180天,仍可视为维持“实际居住状态”。

递解是用来驱逐正在寻求入境以及已经被准许入境美国的个人的法律程序。

在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与移民责任法案》(IIRAIRA)实施之前,此类程序分别称为“驱逐出境”(deportation)和“拒绝入境”(exclusion)。递解救济是指各种允许原本面临递解的个人避免被正式递解出境的移民福利。

常见的递解救济形式包括:非永久居民的取消递解出境、身份调整,以及自愿离境。

一种救济方式,适用于那些能够证明若被遣返回原籍国,将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而面临生命或自由威胁的个人。

禁止递解出境并不赋予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权利;获准此项救济的人仍可能被遣送至愿意接收其入境的第三国,而非其原籍国。该救济也被称为“限制性递解”。

某些不予入境的理由,以及交流访问学者的两年回国居住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豁免。

这些豁免可以消除获得签证或身份的障碍。美国移民局(USCIS)也可以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给予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和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豁免劳工认证及工作机会要求。

在授权停留期限届满后仍留在美国,或在未经合法入境或假释的情况下在美国逗留,均属于非法滞留。授权的停留期限通常标注在I-94或I-94W表格上,并必须在规定日期前离境。

违反身份规定(例如F-1学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工作)并不等同于非法滞留。根据非法滞留的时间长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三年或十年不得再次入境美国的惩罚。

根据刑法,抢劫是指以暴力手段非法窃取或企图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抢劫还包括以使用暴力相威胁来实施盗窃,使受害人陷入恐惧状态的行为。

根据纽约刑法,抢劫的指控根据具体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涉案人数的不同而有所区分:

一级抢劫:指行为人在实施暴力盗取他人财产的过程中,造成与案件无关的他人严重人身伤害。该罪名也适用于行为人携带致命武器、使用或威胁使用危险工具或武器,或展示火器的情况。

二级抢劫:指行为人暴力盗取他人财产,该财产属于机动车,或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有同伙协助。该罪名也适用于犯罪过程中使无关人员受伤,或展示火器的情况。

三级抢劫:指行为人暴力盗取他人财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无使用武器或同伙协助。

外国公民若希望永久居住在美国,需申请移民签证。要符合申请移民签证的资格,外国公民必须由年满21岁、具有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直系亲属担保。

家庭移民签证分为两大类:

直系亲属类(Immediate Relative)——此类签证适用于与美国公民之间的近亲关系,例如配偶、子女或父母。该类别每个财政年度不设人数限制。

家庭优先类(Family Preference)——此类签证适用于与美国公民之间较远的特定亲属关系,以及与美国永久居民之间的部分亲属关系。该类别每个财政年度设有人数限制。

美国公民可为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提交移民签证申请;美国合法永久居民只能为其配偶及未婚子女提交移民签证申请。

如果你目前身在美国,且因遭受父母虐待、遗弃或忽视而需要少年法庭的保护,你可能符合“特殊青少年移民”(Special Immigrant Juvenile,简称SIJ)资格。一旦获得SIJ身份,你可能有资格申请成为合法永久居民。

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年龄未满21岁(注意:某些少年法庭可能仅对18岁以下的人发出相关判令);

  • 当前居住在美国;

  • 未婚;

  • 持有美国某州法院签发的有效少年法庭判令,该判令需说明:

    • 你受法院管辖,或由州政府机构、部门、个人或法院指定机构监护;

    • 由于以下任一原因,你无法与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团聚:虐待、遗弃、忽视,或州法下类似情形;

    • 返回你本人或父母的原籍国或最后惯常居住地不符合你的最大利益;

  • 符合美国移民局(USCIS)批准的条件(你必须是为寻求免于虐待、忽视、遗弃等情形下的保护而申请少年法庭判令,而非以获得移民身份为主要目的);

  • 如你目前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难民安置办公室(ORR)监管,且少年法庭判令变更了你的监护或安置状态,还必须获得HHS/ORR书面同意法院对你案件的管辖权。

暂缓遣返(Deferred Action)是一种由检察机关酌情决定的特别救济措施,适用于那些虽然在技术上可能不具备入境资格或面临递解出境,但美国政府决定不对其执行遣返程序的个人。该救济通常授予具有强烈人道主义因素的个案。获批暂缓遣返的人在某些申请公共福利的场合中,被视为合法在美居留。

2012年6月15日,美国国土安全部正式宣布将为符合“发展、救助与教育未成年外籍人士法案”(DREAM法案)资格的“梦想生”(DREAMers)提供暂缓遣返保护。

符合条件的个人必须:

  • 在未满16岁时抵达美国;

  • 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已在美国连续居住至少五年,并在该日当天仍在美国境内;

  • 当前正在就读、已从高中毕业、已获得GED证书,或是美国海岸警卫队或武装部队的荣誉退伍军人;

  • 未曾被判重罪、重大轻罪,或三项及以上普通轻罪,也未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 在2012年6月15日当天年龄未满31岁。

1994年,美国国会在一项全面的犯罪法案中授权某些遭受虐待的移民可以自行提交移民申请(即 VAWA 请愿)。该规定适用于遭受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LPR)配偶**殴打或“极端残酷对待”**的受害者。1994年法律还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品格、曾与配偶共同在美居住、婚姻是真实的,并证明申请人或其子女若被遣返将面临极端困难。

该法也为那些遭受其美国公民或LPR父母(或继父母)殴打或极端残酷对待的非公民儿童提供了类似保护。

2000年颁布的《人口贩运和暴力受害者保护法》取消了“极端困难”要求,并在某些情况下给予宽免“不良品格”要求的裁量权——例如不良行为与原始暴力有关联。


签证(Visa) 是由美国海外领事签发的官方许可,表明持有人已通过初步审查,可前往指定入境口岸申请入境。签证分为移民签证与非移民签证。但签证并不等于入境许可,仅允许持有人在口岸申请入境。


U签证

U签证适用于遭受严重暴力犯罪(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因此遭受了“实质性的身体或心理创伤”。要获得此签证,受害者必须曾经、正在或将来可能会协助联邦、州或地方执法机构

U签证每年限发10,000个。签证持有人在美国居住满三年后,可申请调整身份成为合法永久居民(LPR)。


T签证

T签证是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立法设立的,用于保护严重人口贩运受害者。法律每年提供最多5,000个T签证。

“严重贩运”包括:

  • 性贩运:指通过暴力、欺骗或胁迫引诱他人从事商业性行为,或受害人年龄未满18岁;

  • 劳力或服务贩运:指通过暴力、欺骗或胁迫征募、藏匿、运输或安置受害者,使其陷入强迫劳动、债务奴役或奴隶状态

符合资格的受害人必须:

  • 愿意协助起诉人口贩运行为,或

  • 未满18岁,或

  • 遣返将导致“非比寻常和严重的伤害”。

T签证有效期为三年,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调整身份成为LPR,条件包括:维持合法身份、具备良好品格、并配合合理的执法协助请求。

在美国移民法中,并不存在一个单一文件被称为“工作许可证”。美国公民、公民属地居民以及合法永久居民自动拥有在美国工作的权利。

某些非移民签证类别在其身份有效期间包含了就业授权,这种授权可能是不限雇主的,也可能仅在获得美国移民局(USCIS)批准后才可工作。几乎所有非移民或无证外国人(若被授权)获得的工作许可都有限时效,并且大多数情况下对雇主类型和工作性质也有限制

此外,其他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也可能有资格申请工作授权文件(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

签证是一种文件,表明领事官员认为签发对象有资格以特定的非移民类别申请入境。然而,签证并不保证入境。如果入境审查官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该签证类别的入境条件,仍可拒绝其入境。

签证的有效期指的是外国人在该期间内可以前往美国入境口岸申请入境的时间范围。签证的有效期可能短至30天,长达10年,可为单次入境签证,也可能允许在有效期内多次入境。但签证的有效期并不等同于在美合法停留的期限

真正决定非移民在美停留期限的是I-94表(入境-离境记录),这是一张小白卡,通常订在护照上。I-94上标注的停留期限可能短于签证有效期,也可能远长于签证本身(如某些只允许单次入境的签证)。

重要的是要理解:决定非移民身份合法性的是I-94,而不是签证本身。如果外国人是通过有效签证合法入境,即使签证已经过期,只要I-94上注明的合法停留期限尚未结束,该人就仍属于合法身份

K-1签证适用于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未婚妻,持该签证入境后必须在90天内结婚,且入境的唯一目的即为结婚。

K-1签证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作为附属申请人,持K-2签证入境。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备合法结婚资格,在提交申请前两年内曾与美国公民见面,并且符合入境资格或符合豁免条件。

K-3签证是为规避传统移民签证流程的程序性延误而设立的一种较新类别,适用于已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当美国公民配偶已提交直系亲属移民申请,而受益人希望在申请审理期间入境时,可申请K-3签证。K-3签证持有人的子女可获K-4签证。K-3和K-4签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持K类签证入境的人不得转换为其他非移民身份

绿卡是指合法永久居民所持有的一种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该文件的正式名称为 I-551 表(外侨登记收据卡或永久居民卡)。目前的卡片颜色已不再是绿色。

合法永久居民(LPR) 是指被授予在美国长期居住权利的人。此类人士可以合法就业,但无权参加美国选举投票。LPR 身份可通过持移民签证入境或获批身份调整获得。

此外,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也可由以下途径取得:

  • 获得庇护后;

  • 以难民身份被准许入境;

  • 在美居住超过十年,并能证明遭遣返将造成极度困难的个案中,通过“撤销递解程序”获得身份。

若 LPR 违反某些可导致被递解或不予入境的行为,其永久居民身份可能会被撤销,也可能因**“放弃身份”**而丧失绿卡。

合法永久居民也常被称为“绿卡持有者”或“法律永久居民”。

美国公民身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取得:

  • 出生在美国本土并受美国司法管辖(通常称为“宪法公民身份”);

  • 在海外出生,但父母一方或双方为美国公民

  • 在合法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后通过归化入籍取得

同时,也存在多种终止美国公民身份的方式。个人可能因**“取消归化”(denaturalization)而被剥夺公民身份,或自愿放弃公民身份**。放弃必须在海外,并在美国领事面前进行,方为有效。

在当前对非公民安全审查日趋严格的背景下,美国政府不断限制非公民在程序和实质权利方面的保障。因此,拥有美国公民身份变得尤为重要,因为公民在面对任意逮捕或拘留时享有更多法律保护。

正因如此,凡有资格者,应尽量考虑通过归化方式取得美国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