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假结婚”后,是否还有路?——三条可行路径与关键证据(实务长文)

作者:PN环球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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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最重要的一句:
INA §204(c)(婚姻欺诈条款)一旦成立,是不能用 I-601 或任何“豁免”直接“盖掉”的。想重获身份,策略不是“套个豁免就好”,而是——

  1. 推翻/击破 §204(c) 的“欺诈成立”(证明当年并非假婚);或
  2. 在不触发 §204(c) 的前提下,解决**“虚假陈述/材料不实”带来的不可入境**问题(用 §212(i) I-601);或
  3. 被放进驱逐程序时,在移民法庭请求**§237(a)(1)(H) 法庭型豁免**,弥补“当初以不当方式取得入境/调整”的瑕疵(注意:它也豁免 §204(c))。

换言之:204(c) 不能被豁免,只能被推翻;可被“豁免”的,是因虚构事实/隐瞒事实触发的**§212(a)(6)(C)(i) 虚假陈述不可入境**,以及入境/调整时的瑕疵(由 §237(a)(1)(H) 在法庭层面挽回)。


一、三个正确“出口”:何时用、怎么赢

出口 A:正面突破 §204(c) ——“并非假婚”的证据攻防

使用时机:USCIS/领馆以“婚姻非真实”为由拒绝 I-130 / I-485,或在档案中已经做出 §204(c) 记录。
法律要点:政府需有“substantial and probative evidence(实质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才能立 §204(c)。只要你能动摇其证据链、或提交更强的反证,就可能撤回或不适用 §204(c)
典型证据

  • 同居与共同财务痕迹:长期租约/房贷、联合报税、共同账户流水、保险受益人、子女出生证;
  • 关系历程链:从相识到结婚的时间线与可佐证材料(照片但不限于照片);
  • 第三方中立证词:房东、房产经纪、同住亲友、雇主 HR 的宣誓陈述
  • 反驳“交易婚姻”的证据:资金往来解释与用途证明(把“担保费”怀疑点消掉)。
    程序路径:对拒绝的 I-130 先走重新开案/复议(MTR)或重新递件附全套反证;如在诉讼期,考虑联邦区法院 APA 诉讼
    要害:别把“照片+聊天记录”当万能钥匙。贯穿数年的共同生活证据才是重锤。

出口 B:§212(i) I-601 虚假陈述豁免(不等于豁免 §204(c))

适用场景:你没有被“实锤”为§204(c)假婚,但存在对移民利益的虚假陈述/材料不实(INA §212(a)(6)(C)(i)),导致“不可入境”。
资格要件(请注意这点常被说错)

  • 你必须有合格直系亲属作为“困难对象”,且范围仅限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

    子女不算 §212(i) 的困难亲属——这是最易被误传的点。

  • 需证明:如拒绝你,该合格亲属将遭受**“极端困难(Extreme Hardship)”**,且你值得“酌情宽恕”(悔过、守法、社区贡献等)。
    证据组合
  • 医疗:诊断/预后、治疗依赖、照护不可替代性;
  • 经济:主被抚养关系、房贷/租金、学费、债务结构与现金流缺口;
  • 家庭/教育:子女特殊教育需求(虽非合格亲属,但可作为困难加重因素);
  • 海外不可行性:医疗/教育/安全差距对该合格亲属的具体影响。
    定位:I-601 能把“撒谎造成的不可入境”补平,但补不了 §204(c)。先排除或击破 §204(c),I-601 才有发挥空间。

出口 C:§237(a)(1)(H) 法庭型豁免(在驱逐程序中)

适用场景:已被送进移民法庭,政府主张你“当初以欺诈/不当方式被准入或获调整”。
核心优势

  • 这是移民法官的酌情豁免,能掩盖入境/调整时的欺诈或不合规(但不能掩盖 §204(c));
  • 合格亲属范围更宽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以及儿子或女儿(已成年的子女也可计入)。
    赢面要件
  • 资格:证明你“当初本可获准入/调整,只是有欺诈/不当陈述瑕疵”;
  • 亲属与困难:把在美家庭纽带移除后造成的综合困境讲“厚”;
  • 品格与权益衡量:无暴力/毒品等严重负面记录,社区与纳税贡献。
    程序:在 EOIR 案件中由律师提出申请,提交证据与法律陈述,出庭答辩。
    定位:一条程序性救济,常与 I-130/I-485 的总体策略并行设计

二、常见误区与“坑点”纠偏

  1. “I-601 能把假婚豁免掉”?——错误。I-601 针对的是**§212(a)(6)(C)(i) 虚假陈述**,豁免 §204(c)。
  2. “I-601 的困难亲属有孩子”?——错误。§212(i) 的合格亲属仅限配偶或父母(公民/绿卡)。孩子的困难可作加重因素,但不是门槛人
  3. “法庭上有个 I-237 表格可填”?——错误表达。实践中俗称“237 豁免”的是INA §237(a)(1)(H)。它没有独立的 USCIS 表格,而是在移民法庭提出的救济
  4. “只要重新结一次真婚就能重办”?——若**§204(c)** 已成立,任何后续亲属移民都可能被卡。先打掉 §204(c),再谈其它。
  5. “照片越多越好”?——证据质量>数量。照片/聊天是“辅料”,共同经济与长期同住所是“主料”。

三、如何打这类案:我们的一体化“打法图”

Step 1|调卷核查

  • 通过 FOIA 向 USCIS/ICE/CBP/EOIR 调档,找出不利证据的源头与链条:面谈记录、调查笔录、举报材料、入境口供等。
  • 法理审视:政府对 §204(c) 的认定是否达到了“substantial & probative”标准?是否程序瑕疵(送达/翻译/记录)?

Step 2|路径抉择

  • 能否正面击破 §204(c)?若可,先攻其基础;
  • 不涉 §204(c) 的纯“虚假陈述”→ 评估 §212(i) I-601 可行性;
  • 已入庭→ 同步布局 §237(a)(1)(H),与 PD(检察官酌情)/终止/调档协同。

Step 3|证据工程

  • 极端困难包:医疗(诊断+治疗依赖)、经济(联合现金流模型)、教育(特殊需求)、安全与可替代性(海外医疗/教育缺口对合格亲属的具体冲击)。
  • 关系与品格包:税单、雇佣与在职、志愿服务、推荐信、无犯罪记录等。
  • 反欺诈攻防包:当年的时间线复盘、资金流水解释、第三方中立证词。

Step 4|口径与出庭

  • I-601 多为“案头审”,但书面口径必须自洽;
  • §237(a)(1)(H) 出庭演练:法官与 DHS 律师的典型追问清单逐题过招。

Step 5|备选与兜底

  • 如遇不利裁量:BIA 上诉窗口(30天)、或并行探索 U 签证/VAWA 等替代救济。

四、去标识化案例(简化版)

案例 A|击破 §204(c) 后再做 I-601
申请人早年 I-130 被判“假婚”,新案先 FOIA 找到“关键矛盾点”,用长周期共同财务+独立证人宣誓击穿“交易婚”推定。USCIS 撤 §204(c),但仍以早期口供为由认定 §212(a)(6)(C)。我们以配偶的肿瘤治疗依赖跨境不可行性I-601,最终获批,转回身份轨道。

案例 B|入庭走 §237(a)(1)(H)
当事人以不实材料获调整,被置于驱逐程序。其美国公民父母与成年公民子女均在美,需要其日常照护与经济支持。我们提交医疗/照护链证明+品格与报税,法官衡量权益后批复 §237(a)(1)(H),案件在庭内修复。


五、你最关心的三问三答

Q1:已经被记 §204(c),是不是这辈子都没戏了?
A:未必。§204(c) 是不可被“豁免”,但可以被推翻——前提是你能显示政府证据不达标准或存在关键错误。赢在证据重建程序攻防

Q2:配偶身体没大病,I-601 还有希望吗?
A:极端困难综合衡量,医疗只是常见抓手。经济结构、精神健康、照护依赖、教育中断、境外不可行性都能构成拼图,关键在严谨量化证据说话

Q3:已经进入法庭,能不能同时做 I-601?
A:要看案件结构。很多时候会在庭内并行§237(a)(1)(H),同时保留/递进其它救济(含 I-601 适用的情形)。整盘设计比单点申请更重要。


六、立即可用的“打包清单”(按需取用)

  • FOIA 调档:USCIS/ICE/CBP/EOIR 四线并跑;
  • 困难证据模板:医疗(ICD 编码+医嘱)、经济(收入—支出—债务—现金流)、教育(IEP/评估报告);
  • 关系证据模板:租约/房贷、联合报税、银行流水、保险受益人、长期账单;
  • 品格证据模板:雇主证明、社区/教会/公益机构证明、无犯罪记录;
  • 出庭预案:问答脚本+证据索引册(bates 编码)。

结语|这类案子,赢在“路径正确+证据成体系”

“假结婚”是移民法的红线,但真正把路堵死的,往往不是“红线本身”,而是走错法条、误用豁免、证据失衡
正确的做法是:

  1. 先判路径(能否打掉 §204(c)?若不能,是否还有 I-601/§237(H) 的空间?);
  2. 再搭证据工程(困难“可量化”、关系“有连续”、口供“能自洽”);
  3. 把程序与时间线管住(MTR/上诉/出庭节点不失手)。

如果你或家人正处在 §204(c)§212(a)(6)(C)法庭驱逐的压力下,欢迎把材料交给我们做一次保密评估,给你一条可执行的作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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